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905號
債 權 人 陳縵筑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6
代 理 人 黃琮哲
債 務 人 吳幼合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 法人耕莘醫院、中壢長榮醫院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天主教耕 莘醫院財團法人耕莘醫院、中壢長榮醫院所在地分別在新北 市新店區、桃園市,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 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 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