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3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林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南區 ,有職權查詢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