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4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浚瑋即黃金椅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資料後執行 ,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 園市桃園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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