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1599號
PCDV,114,司執,71599,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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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59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沈妍
債 務 人 李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 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 人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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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