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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1934號
PCDV,114,司執,51934,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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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34號
聲 請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債 權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蒂雅股份有限公司雲稚傑間給付租金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 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 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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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蒂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