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謝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未成年子女OOO(女、民國0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
全部停止。
二、改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人OOO之監護人。
三、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未成年人OO
O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丙○○與相對人乙○○(下均逕稱姓名)於民國110年5月6
日結婚、111年2月17日協議離婚,乙○○於111年7月9日育有
未成年子女OOO(下逕稱姓名),依法推定OOO為丙○○之婚生
子女。乙○○於OOO出生後遲未辦理出生登記,迄至111年9月2
1日經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多次敦促後始辦理完竣,甚於
懷孕時施用毒品,經聲請人介入後,仍多次隱瞞OOO居住及
生活資訊、與聲請人斷聯,乙○○於112年3月至同年6月2日因
案遭羈押禁見、觀察勒戒,期間OOO由乙○○乾媽照顧,然乙○
○出所後仍數次留置OOO於該乾媽家,112年7月1日乙○○偕OOO
離開乾媽家後去向不明,僅透過通訊軟體與聲請人聯繫,聲
請人函請警政協尋,後在某宮廟發現OOO,經釐清乙○○將OOO
留置該處1週,並由年約5、60歲陌生男子照顧,該男子無法
交代兒童生活情形,觀察OOO衣著髒污不堪、奶瓶泛黃、尿
布充斥菸味、鼻樑、左手上臂及背部均有新舊傷痕、腰部疑
有瘀青、陰部有大片尿布疹、右臂部有大面積不明紅疹,顯
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聲請人遂於112年7月12日0時起將OOO
予以緊急安置,加上丙○○、乙○○之親屬皆無意願協助照顧OO
O,OOO方由本院繼續、延長安置至113年7月14日,後乙○○以
入監服刑為由,將OOO委託聲請人安置至114年7月14日。
㈡OOO經安置後,乙○○生活依舊無法穩定,鮮少關心OOO生活概
況,約訪4次均失約,亦未提供照顧計畫,並表示丙○○非OOO
生父,屢次陳述不同異性友人為OOO生父,然迄未提出否認
子女訴訟,並央求聲請人將OOO交由其乾媽照顧,惟該乾媽
除有毒品前科,亦曾向聲請人表達無照顧意願,顯非合適照
顧者,嗣乙○○於113年1月19日因犯多起詐欺案件遭逮捕而入
監迄今,刑期超過10年以上。
㈢聲請人雖透過警方協尋與丙○○聯絡上,惟丙○○多次陳述僅育
有1名子女即OOO姊姊,與OOO無血緣關係,拒絕處理OOO相關
事務,亦怠於提起否認子女訴訟,並於113年5月間與聲請人
失聯不知去向,聲請人再次透過警方協尋,仍未有所獲。
㈣綜上,OOO被安置前,乙○○即對OOO有疏於照顧之情,於懷孕
時吸食毒品,罔顧兒童健康權益,後輾轉將OOO交由不同之
人照顧,致OOO三餐不繼、四肢有不明紅疹、新舊傷痕,OOO
受照顧品質低落,OOO受安置迄今,乙○○鮮少關心OOO生活概
況、無法提出照顧計畫,現復預計入監服刑10年,顯無可能
續照顧OOO,丙○○則雖自認與OOO無血緣關係,然其既受婚生
推定為OOO之父親,依法本對OOO負有扶養照顧責任,惟其對
OOO少有聞問,拒絕處理OOO事務,乙○○、丙○○作為OOO之父
母,確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顯有不適任親權人情
形,且OOO之外祖父母、祖父均表示同意由聲請人安排停親
及出養程序,為OOO之身心健全發展及最佳利益,爰依法請
求停止丙○○、乙○○之親權,併請求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
法定代理人為OOO之監護人、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
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㈤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
㈠乙○○:伊未在懷孕時施用毒品,伊入監前有照顧OOO,伊有將 OOO照顧者告知社工,經社工同意伊始會將OOO交予該人照顧 ,伊入監後家人雖無法幫忙照顧OOO,惟OOO可先安置在社會 局至伊約5、6年執行完畢後出監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聲 請。
㈡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丙○○與乙○○於110年5月6日結婚、111年2月17日協議離婚,乙 ○○於111年7月9日育有未成年子女OOO,丙○○為OOO戶籍登記 上之父親等情,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7頁至 第2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丙○○與乙○○對未成年子女OOO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⒈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 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 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利保障法第71條第1項所明定。又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 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 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亦有明 文。而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非僅指父或母積極的對子女之 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施以危殆之行為而言,即消極的 不盡其父或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 不當行為或態度,或不管理其財產等,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 活發生破綻,皆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聲請人主張乙○○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顯不適任OOO親權人一 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98號、664號、866號、 113年度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影本、個案摘要表、乙○○安置 申請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第2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停止親權暨出養評估會議紀錄為證(本院卷第43頁至第74頁 、第83頁至第87頁)。乙○○固以前詞置辯,然: ⑴參諸前揭停止親權暨出養評估會議紀錄,得悉「乙○○自述於 妊娠期間施用安非他命持續約4個月,OOO自襁褓起便輾轉交 由乙○○不同友人照顧,乙○○多次欺瞞OOO居住地,數次與社 工失聯,致OOO缺乏依附關係、三餐不繼、清潔衛生度不佳 、四肢可見大片不明疹子且發癢,整體受照顧品質低落,11 2年7月1日乙○○偕OOO行方不明,僅透過通訊軟體與社工聯繫 且失約3次,故社工申請警政協尋,後在某宮廟發現OOO,乙 ○○將OOO留置該處1週,並由年約5、60歲陌生男子照顧,該 男子無法交代OOO生活情形,觀察OOO衣著髒污不堪、奶瓶泛 黃、尿布充斥菸味、鼻樑、左手上臂及背部均有新舊傷、陰 部有大片尿布疹、右邊屁股有大面積不明紅疹,聲請人遂於 112年7月12日0時起將OOO予以緊急安置,並由本院繼續、延 長安置至113年7月14日,後聲請人同意乙○○以入監服刑為由 ,將OOO委託聲請人安置至114年7月14日。乙○○前有2段婚姻 及多段情感關係,交友情形複雜,四處與人同居,生活仰賴 異性友人協助,頻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罪入出 監,甚為臺版柬埔寨一案之主謀」等情。
⑵復經本院職權查調乙○○前案及通緝紀錄,可知乙○○有詐欺、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多項刑事前科,現因犯詐欺案、妨害自由 案、洗錢防制法案、組織犯罪條例案、藥事法案於113年1月 16日入監服刑,應執行至132年5月22日,有乙○○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本院卷 第141頁至第181頁、第247頁)。
⑶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可認乙○○在OOO受安置前即未盡保護、教 養子女之責,不顧子女健康於懷孕時施用毒品,並輾轉將子 女交由多名且不明之人士照顧,致OOO身體多處成傷,乙○○ 雖表達無出養子女之意願,惟乙○○已於113年1月16日入監服 刑,無法實際與子女見面,亦無法實際教養、照顧子女,復 尚應執行至132年5月22日,有事實上無法行使親權之情狀, 足認乙○○實有違為人母親應盡之義務,無論在主觀及客觀上 ,皆有極為嚴重疏於保護、照顧子女之情事,當有濫用其對 於OOO之權利,顯已不適於繼續行使對OOO之親權,是聲請人 聲請停止乙○○對於OOO之全部親權,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⒊聲請人主張丙○○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顯不適任OOO親權人一 節:
⑴丙○○拒絕處理有關OOO事宜,其與乙○○均表示OOO非自丙○○受 胎所生,經聲請人表示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然丙○○於113 年5月失聯迄今,又丙○○有多項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前科 ,於113年11月9日因洗錢防制法案遭通緝在案,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察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協請查尋方不明兒 少親屬紀錄表、個案摘要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第2次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停止親權暨出養評估會議紀錄、法院通 緝表、丙○○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72頁、第85頁、 第209頁、第233頁至第240頁)。
⑵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丙○○拒絕處理OOO相關事務且未積極 訴訟以釐清其與OOO之親子關係,現復已行方不明、因刑事 案件遭通緝在案,經合法通知又未到庭,顯見其對親權行使 並不重視,堪認丙○○有長期消極未盡其身為父親之義務之情 形,已構成民法第1090條所定濫用親權行為,是聲請人請求 宣告停止丙○○對於OOO之全部親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改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擔任OOO之監護人,指定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⒈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 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 ,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⑴、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⑵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⑶、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 、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 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 條及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 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 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 制,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⒉乙○○與丙○○對於未成年人OOO之親權業經宣告停止,已如前述 ,有父母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事實,原應依民法第10 9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然OOO無同居之成年 手足,且其外祖父OOO稱不認識乙○○,無意與社工對話,不 斷陳述希冀社工依法處理OOO事宜,其外祖母OOO表示已久未 與乙○○聯絡,不認識OOO,其祖父母OOO、OOO則同住在新北 市三重區,OOO表示伊因丙○○無固定收入、擅自決定結婚、 時常有人因丙○○外債問題上門討債等因素而業於疫情前將丙 ○○趕出家門,現不知丙○○行蹤,與丙○○未有聯繫往來,同意 由社工安排OOO停親及出養事宜等情,有親等關聯(二親等 )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警察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協請查尋方不明兒少親屬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第2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停止親權暨出養評估會議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5頁至第 96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81頁至第82頁、第86頁)。是以 ,本院參酌上情可認OOO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適於擔任O OO之監護人,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自有為OOO 改定監護人之必要。
⒊本院考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事務之主管機 關,具有相當之專業能力及充足之資源,應能持續對OOO之 需求提供適當照顧與安排,為使OOO獲得應有之保護教養, 認聲請人聲請改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擔任OOO之監護人 ,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予准許;併依民法第1094 條第4項之規定,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科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