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19號
CHDV,114,家救,19,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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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廖OO

法定代理人 楊OO

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廖OO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
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
字第104號事件審理中,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
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上開
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案卷審閱無
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
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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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