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344號
CHDV,114,司執,29344,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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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344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邱杜素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瑞精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彼此目的不同,且其執行命令內容或執行方法相 牴觸者,僅得進行其中一執行程序,原則以先聲請執行者優 先,並駁回在後之執行聲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 冊第692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以112年司執字第9124號清償票 款案件聲請拍賣彰化縣○○鄉000○號建物(下稱係爭建物),以 清償債務。經本院調取上案卷宗,該案尚在拍賣程序中,而 與本件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目的不同,性質不相容,依法 應先予駁回本件程序,待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終結後,再另行 依法為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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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