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紫瑩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貴公司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契約並註明所依據之條款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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