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08號
CHDV,114,司促,4708,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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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債 權 人 郭玉涵
上列債權人郭玉涵因與債務人黃振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
玉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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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