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91號
CHDV,113,婚,9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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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91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7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未成年子
女移民、重大醫療行為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其餘事項由
原告單獨決定)。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5年4月23日結婚,婚後育
有未成年子女乙○○、丙○○2人。被告情緒控管不佳,動輒為
小事生氣抓狂、辱罵髒話,兩造關係不睦,金錢、價值觀念
不一,原告於113年9月4日搬離兩造共同居住處,兩造分居
迄今,原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及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又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因原告目前有經濟能力,身體健康,與未成年感情良
好,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負擔
,以利日後能代為處理事務,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
款、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事實大致如下:
一、引用113年度暫家護字第141號事實。
二、一家四口吃東西都被被告限制,四個人只能買三個便當。早
餐也限制,不准我們買哪家,且只准買這家的什麼口味,其
他口味不准買,買了會叫我們拿去退。
三、被告發脾氣的時候就會踢小孩、打小孩、踢椅子,會搶走我
們的手機,摔書,還會不准我們去看醫生,被告也會去鬧店
家,所以孩子不敢出去外面用餐,因為被告不准我們出外用
餐,說要自己煮,煮的不滿意就會一直罵我煮的不好,煮的
份量還要可以讓他帶隔日便當。如果我們出去用餐,他就會
問我們是在哪家,他如果不喜歡那家就會叫我們走,他會追
蹤我們去哪裡,我們說我們吃完再回去,孩子就會很緊張想
要趕快回家,孩子說再不回去爸爸會追過來很丟臉。他的控
制狂行為就是我們一個月可能只有一次外出用餐的機會,一
個月要去看牙齒矯正,中午有時候會在外面用餐,在外面用
餐只能點一份餐點,四個人吃加白飯。在家裡原告就是會控
制我們看電視,會把電視按掉。
四、被告對原告有一些恐嚇行為,他會說要打電話去罵我的家人
和朋友,從原告聲請保護令之後,他就不付家中的開銷,全
部都要給原告付。被告一直跟原告索討40萬,因為原告不給
所以他就不付家中的開銷。如果有朋友或同事打電話來,被
告會干擾或打電話插撥不讓原告講,或者直接說不要再講了
掛掉,所以朋友或同事都不敢再打來。或如果發現是不重要
的朋友,被告就直接在旁邊開罵,說不要再講了掛掉。被告
平常對孩子跟原告都是用脅迫的態度,例如兒子不肯去補習
班試聽,他就會丟東西拿球拍要打他,原告如果去阻止就會
打原告,被告會看買東西的明細發票質問我們為什麼買,如
果不滿意就叫我們拿去退,因為5、6月原告沒有給被告40萬
,被告就開始不准我們用電及電扇,被告還會追究孩子畢業
典禮原告為何要買花。6、7月的帳單被告都沒有付了。7月8
日被告一直咆哮撞原告的房門,有打110通報,因為被告要
打孩子,原告把孩子帶進我房間,大兒子已經情緒失控,警
察到場後,被告說他也要反告我家暴,因為他說我也有罵他
。被告平時把錢控管很嚴格,就算是原告的錢也要管,例如
被告沒有付加油費就不准開車,不准去臺中,也不准我們買
床,因為原告跟小兒子睡一張床,被告跟大兒子睡一張床,
我請他再買一張床都不願意,就開始怪我,說原告跟孩子亂
倫,但是他不准我買床。
五、被告經常辱罵原告很難聽的話,例如「白痴、幹你娘、破麻
、白爛」。兩造衝突頻率幾乎是每天,每天都要順他的意思
。被告也會要求原告要撤銷保護令或撤回離婚訴訟,撤銷後
就買床和全家去旅遊。
六、原告於113年9月4日搬離兩造共同住處,兩造因而分居迄今
。原告遷出後,被告仍會打電話叫原告要回去煮飯、做家務
,所以原告一個星期回去至少五次去煮飯或接送小孩。被告
說原告沒有支付他的工程款40萬,所以小孩的費用他都不管
,現在孩子的補習費、通車費都原告支出,他只有支付孩子
的水電費和買一、兩餐。原告回去住處時,兩造還是繼續有
爭執,被告觀念沒有辦法改,被告認為他做的事不是家暴,
是一時的爭執。被告會禁止原告去哪個地方,或是不准讓原
告中途下車。兩造對婚姻的歧異還是沒有辦法消除,被告還
是有很多生氣抓狂的事件,例如114年3月1日因為原告把浸
泡角膜塑型片的藥水倒掉,被告就抓狂又開始罵三字經「幹
你娘機掰衝三小幹嘛倒掉」,後來還檢查原告有沒有錄音,
3月13日他說不想要接小孩了,小孩就自己從補習班走路回
家。3月15日他學校班親會沒辦法跟原告及小孩一起去回診
牙齒矯正,他就阻止我們坐火車去。
七、並聲明:⒈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⒉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
○○、丙○○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⒊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買三個便當是小孩國小的時候,那時候小孩沒吃那麼多,我
們通常會去買全聯買東西再加,飲食要控制,我大兒子高一
都一百八十幾公分,二兒子一百七十幾公分,如果吃得差怎
麼可能身高長這樣,而且不是很瘦的,所以她講的都是避重
就輕。她說百貨公司點一份餐點四個白飯,哪一家店會讓你
點這樣,是兩個餐點,四個白飯,我是想說吃完這個再吃別
的。且被告希望自己買食材煮最健康,原告卻希望外食省事
。另外被告告知原告大兒子畢業典禮不要買花,是因為買禮
物比較實用,此乃價值觀問題。
二、原告說她打電話給朋友被告會在旁邊干擾,是因為晚上小孩
都要睡覺了,她還一直講,衣服都不洗,我說不要影響小孩
的睡眠,我比較注重小孩的教育、睡眠,她都搞不清楚狀況
,她講不聽,我才會打手機打LINE,她應該要注意時間。
三、有關40萬元,是我們還沒有吵架之前,因為房子比較小,我
們有買一塊地,土地我是買她的名字,地上物是我的名字,
房子正在蓋,會有工程款的問題,我自己都先出的,房子是
共同的開銷,當然她也要出,之後是他跟小孩都可以住,我
不是莫名其妙要跟他拿40萬,是這件事情之後他都沒有再付
工程款,信用卡是平常的開銷,我也有信用卡帳單,我不可
能再負擔他信用卡帳單,他之前說一人一半,可是他沒有做
到,小孩子的補習費、社區管理費、家裡開銷都是我,我只
是沒有幫他付在全聯花的信用卡帳單而已,我覺得不合理,
我付工程款負擔也很重。但發生爭執後(113年3月)原告毀約
,完全沒有負擔工程款,造成被告需要自行負擔工程款。原
告僅負擔一半未成年子女等家庭開銷費用,造成被告生活和
金錢壓力非常沉重。正因為上述原因被告曾一時生氣,把原
告冷氣關掉一次而已,原告卻說被告不准她用電。另外,被
告已負擔車輛保險、清潔和保養費用,平日皆由原告開車上
班,原告竟然連加油費用也不負擔。
四、銀行的那個洩漏個資一事,可能是我不知道,我以為是她引
起的,我請她去跟法院講,他就說我威脅他。補習班試聽小
孩不去,小孩的教育、家裡的所有都是我,他完全是當好人
完全不用管,小孩不要,當然難免會不好的話,罵他說怎麼
會不去聽。發票拿去退,那是他自己也不敢拿去退,怎麼會
說我要拿去退,買賣的東西不喜歡本來就可以退跟這件訴訟
沒有關係。
五、7月8日我大兒子因那陣子我跟原告的關係,小孩情緒受影響
,原告都不用處理小孩的情緒都是我在處理,我跟小孩說不
要因為題目不會就趴在桌上不看書不寫作業放棄自我的感覺
,因為我不喜歡這樣,不會就問同學、老師,不會我不會責
怪他,我討厭大兒子不會就擺爛,他就躲到媽媽房間,他媽
媽就當好人。我敲房間門兩、三下,原告就有點神經質,他
就說再敲門再撞門他就要報警,結果就馬上報了,警察來也
說根本沒事,這太過神經質,我只是敲門,也沒有打小孩,
原告就是反應過度。床的事情,因為員林的大型廢棄物過年
清運是不用費用的,平常日清運是要費用的,我說過年再買
不是不讓她買。
六、被告有罵白痴、擺爛,因為原告個性就是溫溫吞吞,原告也
有罵被告。導火線就是3月17日那天,所有的家事真的都是
我在做,既然他說我會踢小孩打小孩,那為什麼小孩要跟我
住,沒有人那麼笨,因為我是值得小孩信任的人,我是屬於
理性的,我會給小孩最基本的,他會給小孩買小點心、飲料
,如果買那種有色素的我就會念。我覺得夫妻不需要為了小
事鬧這麼大,她的優點是善良,我的優點是很顧小孩,不會
讓他們餓,基本的該花我都會花,補習我也都會出,不然兩
個小孩怎麼都會縣長獎。如果三餐不濟身高怎麼會高,兩造
應該互相陪伴、尊重,改掉彼此缺點,大家各退讓一步,她
不要參加那麼多活動,她暑假也常常不在家,她出去住外面
都是我在顧小孩,她不在家100多天都是我在顧孩子,應該
要輪流顧才對,小孩是我們的資產,小孩需要我也需要媽媽
。原告說被告會打小孩,此與事實不符。在家中原告是白臉
角色,被告會管教是黑臉角色。
七、原告只因被告不准她再次去歐洲自助旅行,發生爭執後提出
保護令和離婚訴訟,發表避重就輕(翻舊帳)的言論,嚴重扭
曲事實。且被告認為醫院診斷書非優勢證據,沒有照X光且
無法提供受傷照片和回診紀錄,爭執時被告有拿捏分寸,非
嚴重家庭暴力,只是單純偶發家庭摩擦。
八、原告說被告父母沒有和被告居住,是被告個性不好所致,其
實是因為婆媳問題和被告父親行動不便需要電梯所致。原告
平日我行我素,活動滿檔,搬出去住更是自由,常常人間蒸
發,未成年子女皆由被告照顧。被告多次遞橄欖枝給原告,
原告卻鐵石心腸,冷酷無情完全沒有討論空間。相對地 被
告個性務實,鐵嘴豆腐心,以未成年子女為重心。兩個小孩
他們生活自理能力還是不足的,還是很依賴,需要父母親共
同教導與訓練。原告搬出去住,被告必須每天五點多起床,
幫小孩準備早餐、洗角膜、矯正牙齒清潔、接送小孩上下學
和補習、買便當或自行煮、倒家中和工地垃圾等,原告雖然
會回家,幫忙有限。開庭只有短短二十五分鐘, 很難完全
了解個案家庭全貌,切勿妄下結論,造成家庭支離破碎。
九、原告說兩造價值觀不一樣,但之前我們價值觀是一樣的,不
然為什麼會結婚,結婚就是要有共同目標,我希望能省則省
,省下來就之後享用或留給小孩,原告就是即時享樂型的,
當老師的就是比較節儉,應該要包容對方的不一樣,不是不
一樣就是離婚的理由,若有不同之處應該尊重及接納彼此的
差異,婚姻裡,不要試圖去改變對方。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性
格和習慣,要學會接受與包容。被告完全沒有違反民法1052
條,原告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原告雖提供多筆錄音檔和提
出各種日期陳述被告行為,大致是原告不理性提出保護令和
離婚訴訟後,造成被告身心倶疲,被告發牢騷之語,原告陳
述有諸多不正確和情緒性偏頗解讀,且收到保護令後被告壓
力大,會有焦慮、失眠、易怒等負面情緒,原告預謀性偷錄
音,故意激怒被告並有計畫套話。且兩造還是有共同履行家
庭生計、對話和生活均照常,實無民法第1052條第2項婚姻
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十、被告不要離婚,理由如下:1.因旅遊意見不合發生爭執,原
告固執提離婚訴訟,日後必抱憾終生。2.小孩自尊心很強,
我愛我的小孩,我不想讓他們成為單親,成為他人茶餘飯後
八卦話題,他們需要父母兩個同時關愛。3.我是有感情的,
還是愛著原告,不會喜新厭舊。4.離婚後,原告沒有家人,
誰來照顧、孤獨無依,責任問題。餘則參歷次開庭陳述及書
狀。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本院之判斷:
一、離婚部分:
 ㈠兩造於95年4月23日結婚,婚後於00年0月00日生下未成年子
女乙○○、000年0月0日生下未成年子女丙○○,目前婚姻關係
存續中,兩造並於113年9月4日分居迄今等節,為兩造所不
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及經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堪認屬實。
 ㈡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法
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
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
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
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
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蓋婚姻出現難以維
持之情形,往往係諸多因素(如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
慣等)長期累積、交織而生,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
。又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維持婚姻關係之自
由,亦包含離婚之自由。倘雙方已逾相當期間未能共同生活
,或無法改善彼此相處模式,自無限制一方請求離婚之必要
。又按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
之解消婚姻,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之婚姻自由
,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而
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㈢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暫家護字第14
1號暫時保護令、錄音譯文和隨身碟等件為證。而被告則否
認上情,除以前詞置辯外,並提出兩造LINE對話截圖為佐。
本院審酌兩造陳述、上開證據及本院調閱之兩造通常保護令
及抗告卷宗(113年度家護字第387號、113年度家護抗字第33
號),認兩造長期相處不睦,生活中任何細瑣小事都能爆發
口角,且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固著、易怒,原告難以和
其和平溝通,原告若不順被告之意,被告即口出穢語,再者
,被告有強烈控制欲,對家中大小事務和家人都要在其掌控
之範圍內,包括日常飲食、買東西、出遊、行動自由等等不
一而足,只要不順被告之意其情緒上來,就動輒對原告辱罵
、嘲諷和羞辱,如在錄音譯文中就已出現多次「你娘咧」、
「媽的咧」、「爛死了,幹你娘,雞掰」、「幹你娘咧」、
「當然是把你擂死」、「幹,你這白爛...你娘咧...你真的
白爛,你真的從頭到尾都白爛」、「你亂倫啦」、「你怎麼
那麼不要臉到極點...你娘咧...幹你娘...我是踢到你到半
身不遂嗎?...幹,每個人都像你一樣風騷...你真的很不要
臉,臉皮厚成這樣...顧人怨」、「你這個白癡」、「你白
爛啦...真的還是白爛...幹你娘,雞掰」、「爛死了...不
要臉到極點,有夠不要臉」等穢語。顯見被告傳統夫權思想
甚重,兩造婚姻處於失衡的不對等關係,被告顯凌駕於原告
之上,且不容家人挑戰其權威。夫妻本應是互敬、互諒,而
被告雖聲稱愛原告而不願意離婚,但卻連最基本尊重都沒有
,強壓自己的想法和做法在原告身上,如有不順其意,便飆
罵或施以家庭暴力,長期以往讓原告在婚姻中失去了發言權
和自主權,被告不只長期對原告為言語暴力、精神壓迫和經
濟上之控制,更有肢體暴力,且會合理化自身家暴行為,例
如稱言語暴力為被告口頭禪或是在官司下因身心俱疲所發牢
騷之語,而肢體暴力則是其在被告有拿捏分寸下的輕微肢體
暴力等語,並認為婚姻中的種種問題均來自於原告之任性和
無理取鬧,顯然被告對於「家暴零容忍」並無認知,而歷經
本院通常保護令及離婚案件等訴訟,仍未見被告對自身行為
之反省和檢討,在歷次開庭審理時仍是不斷指責和抱怨原告
之不是,而對於其加諸在原告身上之創傷視而不見,原告在
此段婚姻中所承受之壓迫已達一般人難以忍受之程度。且兩
造之兩名未成年子女並非幼兒,長子現為16歲,次子現為14
歲,依社會常情,早已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可被告仍時
常以兩名子女需人照顧為由來束縛原告,藉此限制或干涉原
告去旅遊或參與活動之自由,惟縱於婚姻存續關係中,夫妻
亦為獨立之個體,子女不應成為婚姻中道德綑綁之事由。
 ㈣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婚姻
係以夫妻能營終生生活為目的之共同生活關係,現代婚姻係
以男女雙方感情,誠摯相愛為基礎,以心投意合,相互扶持
,彼此容忍,共營婚姻生活,建立幸福美滿家庭;且夫妻關
係立於平等之地位,各得維持其個人之尊嚴,又感情非一廂
情願之事。故所謂難予維持婚姻之事由,須該事由足以妨害
婚姻互愛、互信、互敬,已達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無
意維持婚姻之程度。衡諸上情,兩造因個性、金錢觀和價值
觀不合,生活中時有爭吵、齟齬,而被告欠缺情緒控管能力
,生活中時常對原告口出穢言、飆以辱罵,甚至還有肢體暴
力行為,並經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113年度家護字第38
7號),且被告長期以來習慣以高壓之方式管控家中所有的人
、事、物,原告及子女都只能以被告為中心,依循被告的想
法和指示行動,若有違背,就會遭受被告的言語辱罵,原告
之自由明顯受到限制和壓迫,使原告在婚姻中備感窒息,已
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範圍,原告並已於113年9月4日遷出
兩造住處並分居迄今,而被告始終不認為自己有錯,只是一
昧指責和怪罪原告,顯見被告想法根深蒂固,兩造婚姻問題
難以有效溝通和解決,而被告雖於114年2月9日答辯狀內陳
述:「婚姻裡,不要試圖去改變對方。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性
格和習慣,要學會接受與包容」等語,然實際上在兩造婚姻
過程中,都是被告單方面強勢的要求原告接受和配合其想法
和作法,一直要原告改變,讓原告不斷遷就,所以反而是被
告並未學會接受與包容,顯然兩造間婚姻之破綻可歸責於被
告。從而,本院認為本件雙方婚姻賴以維持之誠摯情感蕩然
無存,兩造間已無任何賴以維持婚姻之誠摯、互信、互諒、
互愛之可言,更無法期待兩造繼續維持及經營婚姻生活,堪
認為兩造間之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此難以維繫
婚姻之重大事由,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訴訟標的雖有數項,但僅有單一之聲明,核屬重疊訴之合 併,法院應就所主張之數項標的逐一審判,如其中一項請求 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無須更為審 判(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86年度臺上字第997 號、85年度臺上字第1158號、83年度臺上字第1076號判決意 旨參照),則本院既准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 請離婚,自無庸再就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所為同一內容之請求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二、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
 ㈠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 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 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 條之1第1項亦有所載。再者,「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 ,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 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 甚明。
 ㈡兩造所生子女乙○○、丙○○分別為98年4月10日、000年0月0日 出生,現均未成年,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 卷可憑,原告請求判准兩造離婚,既經准許,關於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乙○○、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應依上開



規定予以酌定。本院囑託社團法人台灣迎曦家庭發展協會對 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並提出報告,核報告結論略以: 「二、總結與建議:(一)關於親權:其他。理由:若案母( 即聲請人)所言屬實,案父掌控慾強,並案父十分看重金錢 使用,若非案父預期或許可,案父便會表達負面言語拋予案 母及案主們,而案主們及案母長期處於嚴重精神暴力行為中 已被迫習慣服從案父,久而久之案主們管教及就學事宜皆由 案父處理居多,但案母依舊能具體陳述案主們就學及就醫狀 況,又案母總體照顧計畫可行性為中等評估,若案母擔任案 主們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應無虞,惟案母現有搬遷計畫,故 後續應先確認案母是否已有穩定居住環境後再行考量。若案 父(即相對人)所言屬實,案父認為案母此次聲請離婚訴訟為 案母無理取鬧及無法拉下臉面撤回訴訟之作為,因此訪視過 程中案父大多以負向詞語斥責案母及法院之不是,反觀案父 自認為將案主們照顧良好,故案主們才可以健碩成長及成績 優越,觀察案父絲毫無意識自身行為之不妥及對案母、案主 們身心已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且據案主們所述得知案父對 於生活及課業事宜皆採取逼迫式管教,並事務決定權皆在案 父身上,案主們無任何討價還價空間,所以案主們多數時間 對於案父管教備感壓力,又案父過度保護案主們,即便案主 們皆已處於青春期階段發展,案父仍無視兩名案主身心變化 而一昧以自身所想強加諸予案主們,使案主們缺乏自理能力 及獨立思考訓練,再加上案父總體照顧計畫可行性為中下評 估,若案父擔任案主們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應有疑慮。若案 主們(即未成年子女們)所述屬實,案主們分別於15歲及13歲 之年齡,已具備理解及表達能力,亦知悉案父母婚姻狀況及 親權之涵義,因此案主們皆明確表示希冀維持案父母共同擔 任親權人,並繼續於案父家居住,且案主一表述希冀成年後 可獨立搬遷至大學宿舍居住,可見案父家環境氛圍令案主一 極度壓迫並有想盡快離開之想法。綜上所述,案家生活事宜 及案主們就學乙事皆由案父管控,亦導致案主們及案母已養 成無條件服從案父之意,並案父過度保護案主們,使已年滿 15歲及13歲之案主們缺少自理能力及獨立性(案父仍會每日 晚上幫案主們清潔口腔),而案母雖竭盡心力欲予兩名案主 成長陪伴及生活照顧,惟卻皆受案父高強度身心貶低及責備 ,導致案母失去自我意見,且案主們平常皆是學校及住家兩 點一線,鮮少與友人出遊,甚案主二提問社工員”何謂是朋 友定義”,可見案主們生活為封閉式,並案父管教模式使案 主們感到壓迫,但即便如此案主們仍皆表述希冀案父母共同 擔任親權人,且由案父擔任主要照顧者,惟訪視當下無法營



造安全談話空間,因此本會建議應請程序監理人再次深入了 解案主們意願及想法,並導正案父母正確親職觀念後,再逕 行裁定親權歸屬及主要照顧者。」,此有社團法人台灣迎曦 家庭發展協會113年9月5日台迎家字第113040208號函在卷。 ㈢本院審酌上情及未成年子女乙○○、丙○○於訪視報告中之陳述 (未成年子女二人均要求內容保密),兩造均有行使親權意 願,而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要由原告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然其嗣後在訪視報告中有同意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本件 未成年子女與兩造間,雖都有正向情感依附,然訪視報告中 載明案母總體照顧計畫可行性為中等評估,而案父總體照顧 計畫可行性為中下評估,然審酌原告目前已搬出原共同居住 處所,一人在外租屋居住,及兩造身心狀況、家庭支持系統 、生活經濟、居住環境、基本親職能力、未來撫育規劃,另 考量兩造職業、工作時間安排、日後升遷問題、親屬支持系 統、未成年子女居住之繼續性及穩定性暨兩名未成年子女均 希望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且由案父擔任主要照顧者等情形 ,認未成年子女乙○○、丙○○於兩造分居前多由被告擔任主要 照顧者,且原告目前居住環境狹小,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乙○○、丙○○分別為16歲、14歲,渠等之意願應予以尊重,且 被告目前亦不會阻止未成年子女乙○○、丙○○與原告互動,確 實有扮演友善父母之角色,並考量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 展及生活、學習環境之安定性等一切情狀。考量「維持主要 照顧者原則」、「心理上父母原則」、「尊重子女性向與意 願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認未成年子女乙○○、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被告 擔任主要照顧者,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又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又提出民事答辯狀,惟此屬言詞辯 論終結後提出之攻防方法,不得作為判決之基礎,故不予審 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 之證據,均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未成年子 女移民、重大醫療行為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其餘事項由 原告單獨決定)。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5年4月23日結婚,婚後育 有未成年子女甲○○、乙○○2人。被告情緒控管不佳,動輒為 小事生氣抓狂、辱罵髒話,兩造關係不睦,金錢、價值觀念 不一,原告於113年9月4日搬離兩造共同居住處,兩造分居 迄今,原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及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又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因原告目前有經濟能力,身體健康,與未成年感情良 好,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負擔 ,以利日後能代為處理事務,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 款、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事實大致如下:
一、引用113年度暫家護字第141號事實。二、一家四口吃東西都被被告限制,四個人只能買三個便當。早 餐也限制,不准我們買哪家,且只准買這家的什麼口味,其 他口味不准買,買了會叫我們拿去退。
三、被告發脾氣的時候就會踢小孩、打小孩、踢椅子,會搶走我 們的手機,摔書,還會不准我們去看醫生,被告也會去鬧店 家,所以孩子不敢出去外面用餐,因為被告不准我們出外用 餐,說要自己煮,煮的不滿意就會一直罵我煮的不好,煮的 份量還要可以讓他帶隔日便當。如果我們出去用餐,他就會 問我們是在哪家,他如果不喜歡那家就會叫我們走,他會追 蹤我們去哪裡,我們說我們吃完再回去,孩子就會很緊張想 要趕快回家,孩子說再不回去爸爸會追過來很丟臉。他的控 制狂行為就是我們一個月可能只有一次外出用餐的機會,一 個月要去看牙齒矯正,中午有時候會在外面用餐,在外面用 餐只能點一份餐點,四個人吃加白飯。在家裡原告就是會控 制我們看電視,會把電視按掉。




四、被告對原告有一些恐嚇行為,他會說要打電話去罵我的家人 和朋友,從原告聲請保護令之後,他就不付家中的開銷,全 部都要給原告付。被告一直跟原告索討40萬,因為原告不給 所以他就不付家中的開銷。如果有朋友或同事打電話來,被 告會干擾或打電話插撥不讓原告講,或者直接說不要再講了 掛掉,所以朋友或同事都不敢再打來。或如果發現是不重要 的朋友,被告就直接在旁邊開罵,說不要再講了掛掉。被告 平常對孩子跟原告都是用脅迫的態度,例如兒子不肯去補習 班試聽,他就會丟東西拿球拍要打他,原告如果去阻止就會 打原告,被告會看買東西的明細發票質問我們為什麼買,如 果不滿意就叫我們拿去退,因為5、6月原告沒有給被告40萬 ,被告就開始不准我們用電及電扇,被告還會追究孩子畢業 典禮原告為何要買花。6、7月的帳單被告都沒有付了。7月8 日被告一直咆哮撞原告的房門,有打110通報,因為被告要 打孩子,原告把孩子帶進我房間,大兒子已經情緒失控,警 察到場後,被告說他也要反告我家暴,因為他說我也有罵他 。被告平時把錢控管很嚴格,就算是原告的錢也要管,例如 被告沒有付加油費就不准開車,不准去臺中,也不准我們買 床,因為原告跟小兒子睡一張床,被告跟大兒子睡一張床, 我請他再買一張床都不願意,就開始怪我,說原告跟孩子亂 倫,但是他不准我買床。
五、被告經常辱罵原告很難聽的話,例如「白痴、幹你娘、破麻 、白爛」。兩造衝突頻率幾乎是每天,每天都要順他的意思 。被告也會要求原告要撤銷保護令或撤回離婚訴訟,撤銷後 就買床和全家去旅遊。
六、原告於113年9月4日搬離兩造共同住處,兩造因而分居迄今 。原告遷出後,被告仍會打電話叫原告要回去煮飯、做家務 ,所以原告一個星期回去至少五次去煮飯或接送小孩。被告 說原告沒有支付他的工程款40萬,所以小孩的費用他都不管 ,現在孩子的補習費、通車費都原告支出,他只有支付孩子 的水電費和買一、兩餐。原告回去住處時,兩造還是繼續有 爭執,被告觀念沒有辦法改,被告認為他做的事不是家暴, 是一時的爭執。被告會禁止原告去哪個地方,或是不准讓原 告中途下車。兩造對婚姻的歧異還是沒有辦法消除,被告還 是有很多生氣抓狂的事件,例如114年3月1日因為原告把浸 泡角膜塑型片的藥水倒掉,被告就抓狂又開始罵三字經「幹 你娘機掰衝三小幹嘛倒掉」,後來還檢查原告有沒有錄音, 3月13日他說不想要接小孩了,小孩就自己從補習班走路回 家。3月15日他學校班親會沒辦法跟原告及小孩一起去回診 牙齒矯正,他就阻止我們坐火車去。




七、並聲明:⒈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⒉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 ○○、乙○○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⒊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買三個便當是小孩國小的時候,那時候小孩沒吃那麼多,我 們通常會去買全聯買東西再加,飲食要控制,我大兒子高一 都一百八十幾公分,二兒子一百七十幾公分,如果吃得差怎 麼可能身高長這樣,而且不是很瘦的,所以她講的都是避重 就輕。她說百貨公司點一份餐點四個白飯,哪一家店會讓你 點這樣,是兩個餐點,四個白飯,我是想說吃完這個再吃別 的。且被告希望自己買食材煮最健康,原告卻希望外食省事 。另外被告告知原告大兒子畢業典禮不要買花,是因為買禮 物比較實用,此乃價值觀問題。
二、原告說她打電話給朋友被告會在旁邊干擾,是因為晚上小孩 都要睡覺了,她還一直講,衣服都不洗,我說不要影響小孩 的睡眠,我比較注重小孩的教育、睡眠,她都搞不清楚狀況 ,她講不聽,我才會打手機打LINE,她應該要注意時間。三、有關40萬元,是我們還沒有吵架之前,因為房子比較小,我 們有買一塊地,土地我是買她的名字,地上物是我的名字, 房子正在蓋,會有工程款的問題,我自己都先出的,房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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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