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
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之胞兄乙○○,因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
宣告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伊擔任監護人,
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安醫療社團法人
屏安醫院(下稱屏安醫院),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訊問相
對人,相對人雖可說出自己姓名,辨認聲請人為其弟弟,但
寫不出聲請人的姓名,且說不出自己住所、年齡以及前往醫
院之目的,此有訊問筆錄可參。鑑定結果:個案身材中等、
剪短髮。上下顎牙齒有多顆牙齒脫落。兩側聽力受損。行動
遲緩。個案因為聽力受損嚴重,無法與人做面對面口語溝通
,必須有人在個案耳畔大聲講話,個案才能略微聽懂一二。
會談中個案因為失智程度嚴重又合併聽力受損,理解能力明
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無法正確了解他人之意
思表達,對他人之意思表達也無法正確回應。個案對於較為
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
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
去工作地方、曾經就學學校校名‥‥‥﹚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
回答或回答錯誤(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但是個
案已經不記得自己生日、年齡、家中住址、身分證字號、電
話、父母姓名、…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個案不會認字,
僅能書寫自己名字。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個位數加減計算
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100持續減7 的計算無法完
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
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
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一般性社會
知識極度貧乏。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約多少
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地坐計程
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
其心理衡鑑結果如下,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無法施測。簡短心
智狀態檢核表(MMSE)=0 ,臨床失智評估表(CDR)=2,屬於中
度以上失智的範圍。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
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以上失智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
在他人從旁協助之下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
,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幾乎對所有問題包括個人基本年
籍資料等問題的回答,答案都是「不知道」或是「忘記了」
。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因此與人言語溝通時有極
為明顯之障礙。說話速度緩慢。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
化。也無法識字,因此也無法筆談。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也
無法使用肢體語言﹙點頭、搖頭、揮手、伸出手指頭代表想
表達之數字‥‥等﹚正確回應問題。對於時間、地方之定向能
力不佳。對於人物之定向能力也屬於不良狀態,僅能辨識少
數家人。日常生活狀況上,個案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
、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尚可以自理,經濟活動能
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方面,無法自行購物,
因為無語言能力也無行動能力,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無
法做個位數與兩位數字之加減計算,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
鈔之幣值,但是不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不會到金融機
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
處理財產之能力。無職業功能、無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
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無法自行認路回家、無自我安排休閒
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
,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
處於先天性智能不足合併聽力障礙與中度以上失智狀態,因
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
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
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
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14年5月2日屏安管理字第11407
00223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暨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
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
,相對人因先天性智能不足、聽力障礙及中度以上失智,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弟,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
相對人之父母已歿,手足丙○○、丁○○○、戊○○均表示同意等
情,此有最近親屬同意書可憑,足見相對人之至親認同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
要,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此外,丙○○亦是相對人之弟,
與相對人關係密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
同意書可參,爰併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
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