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債 務 人 許信惠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秀珠
代 理 人
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300,000元或同面額之107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1,5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500,000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 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 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借據、增補契約書及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 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提出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等影本以為釋明,雖尚有不 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 足以補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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