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293號
PTDV,114,司執,30293,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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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2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蕭士杰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蔡慧珠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 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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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