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303號
PTDV,114,司執,29303,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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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30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楊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海佃郵局(設臺南市安南區)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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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