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128號
PTDV,114,司執,29128,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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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12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翊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陳祥凌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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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