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8421號
PTDV,114,司執,28421,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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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4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孫淑琴  住屏東縣三地門鄉三地村中正路2段53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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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