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67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奕舜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環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明君 住同上
人
債 務 人 陳樹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小港區)之薪資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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