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秀如
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軒霆、李筱米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
迄未繳納裁判費。惟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