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冠吉
相 對 人 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監
護宣告事件性質屬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本件聲請人陳冠吉
聲請對相對人陳政憲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
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3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
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