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36號
SLDV,114,家救,36,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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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OO
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
即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OO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規定甚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OO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在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等件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6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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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