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70號
SLDV,114,司促,3670,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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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秀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52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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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