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秝精品家飾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又榛
林祐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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