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11號
KLDV,114,婚,11,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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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祉汝律師
被 告 甲○○(GOH‧MEI‧CI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
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
,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印尼國
民,此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兩
造固無共同本國法,惟婚後被告即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顯
見兩造係約定以原告之住所為兩造之共同住所地,依前揭規
定,本件離婚事件應適用兩造共同之住所地法即中華民國法
律,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0年8月24日在印尼國勿加西市
結婚,同年10月5日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現婚姻關係存續
中。然因被告自92年12月25日離家並表示要回印尼,惟至今
被告皆未再返家,均無其下落。又兩造之婚姻僅維繫2年,
感情亦非深厚。被告迄今仍與原告斷絕音信,致原告無法與
其聯繫,且兩造分居已逾20年,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9款及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
離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0年8月24日在印尼國勿加西市結婚
,同年10月5日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口名簿、民事註冊結
婚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並有基
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113年10月25日基中戶字第1130103408
號函附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印尼國結婚證書與中文譯本、原
告護照、申請結婚登記委託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3至41頁),首堪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12月25
日起即離家並表示要回印尼,均無其音訊等情,依內政部移
民署113年11月7日移署資字第1130116823號函附之入出國日
期紀錄及外人居停留資料可知,被告業於西元2003年(92年
)12月25日出境,居留狀況為離台(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
,核與原告前開主張大致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
言詞辯論或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信原告上揭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項所定重大事由
,若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應負責
之一方,即不得依該條項訴請離婚。復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
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
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
共同生活,無復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存在。本件兩造於90年8月24日結婚,並於同年10月5日登
記,然被告於92年12月25日起離家並出境未歸,顯見兩造未
共同生活迄今已逾20年,亦無其他聯繫,彼此長期缺乏夫妻
間之互動,堪認兩造夫妻婚姻生活已名存實亡,維持婚姻基
礎之情感已不復存在,自難以期待兩造得以繼續維持並經營
婚姻生活。故本件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其
事由並非由原告一方負責,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規定據以訴請裁判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
兩造離婚之事由,既經本院審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則原告
另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訴請離婚,因屬訴之
選擇合併,本院自無庸再予審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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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