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5號
KLDV,114,司養聲,15,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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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伏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
第2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許可終止與已歿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
,惟聲請人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聲請人提出之聲
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
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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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