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9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志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姜培龍人別資料不明,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 務人姜培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該命令於114 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 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5月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 正確債務人姜培龍之人別資料,該命令亦於114年5月8日送 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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