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05號
NTDV,114,監宣,105,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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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張00
代 理 人 陳威駿律師
林敬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05號監護宣
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 項規定參照)。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05號監護宣告事件,
被聲請人指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且為張00為本件應
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此有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狀、身分證影
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雖非上開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
或相對人,但仍為重要之關係人,本院亦於該監護宣告事件
曾發文予聲請人函詢就該監護宣告聲請事件有何意見,足認
聲請人與上開事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
覽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05號監護宣告卷宗,自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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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