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6898號
NTDV,114,司執,16898,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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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89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陳心怡

債 務 人 陳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壽險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分別係在苗栗縣、桃園 市,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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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