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4年度,6號
TCBA,114,救,6,2025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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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救字第6號
抗 告 人 張儀

上列抗告人因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 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 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 達,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案件查詢單在卷 可參,依首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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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