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61號
原 告 范恬心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許清福
訴訟代理人 何碧安
被 告 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僅被告許清福委任何碧安
,原告嗣後追加被告范秀英並未委任何碧安,是本院審理時
被告范秀英未表示任何意見,程序即有瑕疵,而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被告范秀英確認是否須委任何碧安,若無委任是否須有 輔佐人之必要。並請被告2人確認本件是否須向法律扶助基 金會聲請法律扶助。
四、請原告確認最終聲明為何。又原告第二項聲明為追加被告范 秀英自追加被告暨準備理由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利息,而 該繕本為原告自行寄發,並未提出送達追加被告范秀英之相 關證明,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