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2號
KMDV,114,司促,492,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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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高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9,938元,及自民國97
年12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1年6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
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
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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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