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石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26,307元,及其中23
,904元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7年7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
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
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遞狀日止
,共消費簽帳23,904元,而於114年4月1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
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2,403元,共計26,
307元。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