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4號
KMDV,114,司促,474,2025052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李秉澔

石委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13,87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秉澔於民國107~110年間邀同債務人石委蓁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2
99,705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
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
其中0.06%暫由債權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
為年息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
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
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依
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
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
月部份)計算。詎債務人李秉澔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9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13,87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石委蓁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3,876元 自113年8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31日止 年息1.775% 1 213,876元 自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3,876元 自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