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施雅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74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