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8號
KMDV,114,司促,428,20250515,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莊淳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17,189元,及其中111,614元自民國114年4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