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年祥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
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