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聲 請 人 陳奕璽
共同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吳雅貞律師
謝錦漢律師
謝昕宸律師
相 對 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任職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公司),並簽屬「聘僱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其中第6條、第10條、第11條約定相對人不得洩 漏聲請人公司之研發成果、技術機密或業務秘密(下合稱機 密資訊)。詎相對人竟不當取得聲請人公司之機密資訊,並 於112年3月9日寄送內容為「○○○○○○○○○○ ○○○○」之匿名恐嚇信予聲請人,上開內容涉及聲請人公司「 内部廠房名稱」、「機台準確數量」等產線配置營運情形之 機密内容,為機密資訊,非屬相對人之工作内容,該郵件並 羅列各大媒體爆料投訴電子郵件信箱,威脅將向各大媒體洩 漏聲請人公司之機密資訊。相對人嗣於113年1月25日、同年 3月1日寄送匿名恐嚇信予聲請人,並將機密資訊洩漏予第三 人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及媒體,已違反系 爭契約第6條、第10條、第11條約定之保密義務、忠誠義務 ,且違反營業秘密法、涉犯刑法妨害工商秘密罪、恐嚇危害 安全罪,聲請人公司就此向相對人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至 少新臺幣(下同)269萬8,418元。又相對人寄發前開3封匿名 恐嚇信之行為,侵害聲請人林恩平意思決定自由,並致精神 上痛苦,聲請人林恩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另相對 人違法蒐集利用聲請人陳奕璽電子郵件等個人資料,聲請人 陳奕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 等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2萬元。
㈡聲請人公司與相對人前有因久任服務同意書違約賠償金之爭
議(下稱民事另案),因相對人表明無意清償且明確拒絕支付 ,經聲請人公司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相對 人既於民事另案刻意隱匿財產,稱無資力償還違約賠償金, 則相對人為免受本件訴訟敗訴結果遭追償鉅額債務,更有急 迫性及高度動機預先處分其現有財產,致聲請人公司無從透 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因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額遠 高於相對人112年度所得收入,又相對人自聲請人公司離職 ,償債能力顯著降低,相對人顯有為逃避鉅額債務事先變動 現有資產之必要動機。從而,本件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有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自屬有據,聲請人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之規定聲請假扣押,並聲明 :⒈聲請人公司以現金或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 人之財產於269萬8,418元之範圍内為假扣押。⒉聲請人林恩 平以現金或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0 0萬元之範圍内為假扣押。⒊聲請人陳奕璽以現金或同面額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 提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2萬元之範圍内為假扣 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 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 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是聲請假扣押, 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應先予釋明,至使法院信其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 法院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 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 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扣押裁 定。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所 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
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 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 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公司就其所主張之事實,固提出相對人寄發之 信件影本3份、系爭契約影本、蔡明和113年4月1日通話紀錄 截圖影本、獨家報導網路新聞列印資料為憑(本院卷第65至 97頁)。惟:
㈠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112年3月9日電子郵件(本院卷第73頁), 其內容記載「○○○○○○○○○○」、「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並於前開語句下列出如附表 所示之電子郵件。聲請人雖主張「○○○○○○○○○○○○○」為聲請 人公司「内部廠房名稱」、「機台準確數量」等產線配置營 運情形之機密資訊,然單純從上開字串並無法得知其所表示 之意義為何,聲請人亦未釋明該字串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所 規範之要件,是本院無從審認該字串是否為聲請人公司之營 業秘密或機密資訊,又聲請人未釋明上開字串非相對人工作 内容之理由,本院亦無法審認其是否有以不當之方式取得該 資訊,且聲請人未釋明該電子郵件所列之收件者「undisclo sed-recipient
s」為何人,致本院無從審認其是否有洩漏該字串予第三人 ,故本院自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據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有聲 請人所指之違反系爭契約約定之保密義務、忠誠義務,及是 否有違反營業秘密法、涉犯刑法妨害工商秘密罪之虞。另該 郵件雖記載「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以其人之道還治 其人之身」,然該文句為常見之法律宣導或通常用語,由該 等文字尚無法釋明相對人有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聲請人,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情。再者,該 郵件雖有列出如附表所示之郵件地址,然並未敘明其目的為 何,無法釋明符合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 ㈡觀之聲請人所提出113年1月25日信件之內容(本院卷第75至84 頁),為聲請人公司因研發部門主管涉嫌違反電腦程式著作 權遭檢警搜索之相關報導新聞畫面及網路新聞,聲請人未釋 明該等新聞報導畫面有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情。聲請人所提出113年3月1 日之電子郵件內容記載「林恩平請留意,違法會被關的,6 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求償1億多這個就被判4年了,貴 司犯後態度?????????」,並檢附「安博盒子侵害著作權, 負責人遭判刑4年,賠償電視頻道1.3億」之新聞報導,聲請 人未釋明上開提請注意之文字及安博盒子新聞報導畫面有何
加害聲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而致生危 害於安全之情。另聲請人主張上開新聞報導之內容係「證人 之1」爆料,又依蔡○○來電提醒洩漏上開資訊之人可能是公 司員工,而認相對人為爆料上開營業秘密與媒體之人,然上 開新聞報導之內容係聲請人公司之員工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經 檢警搜索,是否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尚非無疑,難認聲 請人就此部分已為釋明。
㈢聲請人林恩平主張相對人寄發前開3封信件,侵害其意思決定 自由,並致精神上痛苦,然聲請人林恩平均未釋明上開信件 影響其對何事之決定自由,及為何產生精神痛苦。聲請人陳 奕璽主張相對人違法蒐集利用其個人電子郵件等資料,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生損害,然聲請人陳奕璽未釋明相對人 蒐集其何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何規定及對其產生 何損害。
㈣觀諸上開事證,均無法釋明如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參照前 揭說明,自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是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之 原因,乃「未為釋明」而非「釋明不足」,無從以供擔保補 足釋明之欠缺,且揆諸前開見解,本院亦無裁定限期命其補 正之必要,故其假扣押之聲請即難准許。是聲請人為本件假 扣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附表:
vote2001@tvbs.com.tw ebc_news@ebc.net.tw service@ctitv.com.tw public@libertytimes.com.tw pr@udn.com 119@nextmedia.com.tw ctw@mail.chinatimes.com.tw service@ctitv.com.tw 2018setn@gmail.com 87928888@mail.sanlih.com.tw news@appledmlv.com.tw service@cts.com.tw service@ftv.com.tw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