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營單聲沒字,114年度,1號
IPCM,114,刑營單聲沒,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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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雄

原住○○市○區○○○路000號10樓,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雄所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刑事
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筆記型電
腦1臺、Ipad平板電腦1臺、One Drive雲端儲存空間帳號「l
cs00000000mail.com」及其內儲存之電磁紀錄,均係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
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
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
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
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
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
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
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
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
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參照)。是
於被告死亡,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犯罪物之沒收欠缺
被告之主體程序依附,此時固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開啟以犯罪物沒收為訴訟客體之客體程序,惟犯罪物已因
繼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歸被告之繼承人所有,性質上屬第三
人沒收,非屬被告本人之沒收,故檢察官應以被告之繼承人
為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檢察官仍
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即非適法。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第13397號起訴書向本院
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
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
,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2年度刑
營訴字第1號卷(下稱刑營訴卷)卷二第47頁】、上開起訴
書、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
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Ipad平板電腦1臺、編號2所示聯想筆
記型電腦1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
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
One Drive雲端儲存空間帳號「lcs00000000mail.com」,均
係被告所有,供其實施本案以不正方法重製營業秘密犯行所
用之物;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One Drive雲端儲存空間帳號「
lcs00000000mail.com」內所儲存之告訴人神盾股份有限公
司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則係被告所有,因實施本案以不正
方法重製營業秘密犯行所得之電磁紀錄,業據被告坦認在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30號卷二第224頁背
面、第229頁至第231頁、刑營訴卷一第186頁】,並有法務
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250號搜索票影本(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等
資料在卷可佐,固可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被告供犯罪所
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然被告業於113年5月6日死亡,則自被
告死亡時起,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附表所示
之物之所有權即因被告之繼承人當然繼承而取得,是聲請人
固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聲請沒收財
產之對象,不得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因程序上之主體對象不同,無從補正,
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玫玲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Ipad平板電腦1臺 已扣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見刑營訴卷一第157頁) 2 聯想筆記型電腦1臺 同上 3 One Drive雲端儲存空間帳號:「0000000 0000mail.com」 未扣案 4 One Drive雲端儲存空間帳號「00000000000mail.com」內儲存之電磁紀錄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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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