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642號
原 告 陳雅柔
被 告 黃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186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