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全字,114年度,18號
SLEV,114,士全,18,202505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唐雪玉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盧佑蓁間,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