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原 告 呂明美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陳奕君律師被 告 彭坤玉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林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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