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406號
SLEV,112,士簡,1406,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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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呂明美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彭坤玉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林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3時10分許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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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