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19號
SLEM,114,士簡,19,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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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首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首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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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