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安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龍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學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龍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