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全字,114年度,32號
SJEV,114,重全,3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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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米特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821號)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先就「假扣押
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
不足,法院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
。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
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自明。「假扣押之
原因」,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
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往遠方、逃
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然仍須符合同法第523 條第
1 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米特寶有限公司(下稱米特寶公司)
分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12日、110年4月19日、
109年11月5日,均邀同相對人林佳鈴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申貸3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償還方式約定
均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違約金均
依兩造簽定之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據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所載。詎相對人米特寶公司
就上開4筆借款,分自113年11月16日、同年11月16日、同年
12月20日、114年1月9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尚分別積欠
本金6萬3,314元、4萬2,034元、13萬8,940元、9萬3,049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相對人米特寶公司資本額為3萬
元,經聲請人多次電催,並寄發催告函,相對人置之不理,
經聲請人至相對人米特寶公司實際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
○段000號5樓查訪,該社區管理員表示該公司已許久未營業
,亦未見該公司負責人即相對人林佳鈴進出,且相對人米特
寶公司已經主管機關為停業登記,顯見相對人等財務狀況不
佳,已瀕臨無資力狀態,若不予即時聲請假扣押,任其自由
處分,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聲請人願
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以101年度甲
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2
4萬4,288元、9萬3,049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米特寶公司邀相對人林佳鈴為連帶
保證人向其申貸,現仍積欠上開借款本息、違約金尚未清償
等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
同意書、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
查詢單、台灣企銀放款利率表等件在卷為證,復經本院職權
調取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821號清償借款民事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足見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盡其釋明責任。
至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僅稱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經
催討置之不理,且相對人米特寶公司已經停業登記,該公司
實際經營處所許久未營業云云,並提出相對人米特寶公司之
公司基本資料、現場勘查表等件為憑,然上開證據至多證明
相對人經催告未能還款,及相對人米特寶公司已於113年11
月1日停業等事實,尚無從釋明相對人之財產狀態有何顯著
已不足清償本件債務之變化,致聲請人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
執行等情事,而相對人米特寶停業原因甚多,亦未必然即有
意脫產所為。復以相對人於109年11月間起陸續為貸款後,
直至113年11月間,始開始未能繳納,其中大部分借款均已
清償,亦足徵相對人並非自始無還款意願。參諸上開說明,
均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已有釋明,且其未能釋明,亦
無從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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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特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