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33號
FSEV,113,鳳簡,33,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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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3號
原 告 吳易晉
被 告 林家瑋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豐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15時30分在本
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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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