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代 理 人 郭建志(法金債管部)
住○○○○○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兆貿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顏弘濱 住○○市○○區○○街0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弘濱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冰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美秀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城壽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郭勝珍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