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96號
KSDV,114,司促,6396,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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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趙哲衛

林語宸(原名:林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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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