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75號
KSDV,114,司促,5975,202504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鳳農蔬果產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智成

債 務 人 王宇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肆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鳳農蔬果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