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4號
TNDV,114,補,434,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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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柯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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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