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世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洪榮珠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4,5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